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行政许可拒绝、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未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二)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三)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八)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行政诉讼将新增哪些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将新增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审查、公益诉讼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等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将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益参与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将新增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审查、公益诉讼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等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将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益参与权,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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