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担保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4:31:18 245 人看过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3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担保物权相关文章
  • 如何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一、如何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方法如下:1.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必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还需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明确的申请事项以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与理由。3.还需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即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等;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材料等。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2.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3.违约金,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4.损害赔偿金,指一方
    2023-06-28
    96人看过
  • 如何转让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
    一、如何转让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上所列来拟定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应随着主债权同时转让。二、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是什么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其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2023-11-28
    137人看过
  • 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关键在于该担保物权是否被法律进行确认,法定担保物权是指被法律认可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的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非典型担保物权,法律并没有进行认可或者确认,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定担保物权的最常见情况就是让与担保。二、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类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有以下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2023-06-22
    496人看过
  • 抵押物担保期间能否拆迁,抵押权人的债权如何确定
    一、抵押物担保期间能否拆迁1、在抵押担保期间房屋是可以拆迁的,拆迁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抵押权人的债权如何确定有下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房
    2024-01-22
    209人看过
  • 担保人的权益保障:如何确保?
    担保人应该这样样免责: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2、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的,3、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者诉讼主张权利的;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就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否免责1、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保证人还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并不因此免责。2、保证人自愿放弃向借款人追偿的,借款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
    2023-07-06
    400人看过
  • 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确认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关债权登记的相关材料的时间段。此外,保全债权的时间至少也得有30天的规定,而最长则不能超过连续3个月的时限范围。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某次破产申请之后,必将面临着一个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的问题。针对还没有到期的债务,在该诉讼正式被启动的那一刻,就可以视其为已经到期的债务来对待。此外,对于那些附带利息的债务,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该款项将不会再产生任何利息收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24-08-14
    215人看过
  • 货物质押如何确定货物权属
    一、货物质押如何确定货物权属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质押仅仅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并不必然导致物的权属发生变动。因此,货物被质押之后,货物仍然属于出质人,只是出质人对该物的支配受到了限制,丧失了占有该货物的权能,但出质人仍然是该物的所有权人。出质人如果要将该货物的物权转移的,不得使质押货物遭到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或提存。二、质权人能否处分质押货物不能。质权人对该物的占有依据的是质押货物为债务的担保,而不是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因此,质权人不能任意处分质押货物。质押人不但不能任意处分该货物,还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货物的义务,质押货物产生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货物质押的期间货物质押的期间应该怎么确定呢?货物设立质押所形成的质押担保合同关系是从
    2023-05-06
    148人看过
  • 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一、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其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实现担保权利时,规则如下:(一)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提供物保与人保的人可以通过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进行责任的划分,即在未来实现担保时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物保与人保的提供人承担连带责任。1、个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三)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利的实现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利。1、两个及以上的担保权利均由第三人提供,那么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2023-06-08
    146人看过
  • 什么是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时如何实现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担保物权的竞合包括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实现: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
    2023-08-16
    321人看过
  • 埋藏物归属权如何确定
    法律综合知识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埋藏物的特征有哪些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
    2023-06-12
    326人看过
  • 担保期限如何确定在担保合同中
    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间的约定规定如下:1、担保期限由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若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3、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抵押担保期间可以约定吗1、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抵押担保不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约定债务履行期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
    2023-07-05
    395人看过
  • 担保物权分类-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
    2022-04-14
    101人看过
  • 担保实现顺位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规定了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一、担保公司收费标准担保公司担保费通常并不固定,主要由风险大小决定,不同贷款产品、不同条件借款人的担保费通常不同。当然,不同担保公司收费也有差异。通常无抵押贷款的担保费是最高的,因为无需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仅凭信用担保,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担保费更高。如上图所示陆*所的贷款,由**集团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月担保费为借款总金额的1.9%,因借款人每月偿还本金,而每月担保费按总额收取,因此实际担保费是高于1.9%/月的。**公司一年期现金贷款担保费为0.53%/月,比陆*所更低,不过**公司每月服务费率较高,通常在1%左右。抵押贷款担保费,根据借款人条件不同
    2023-03-02
    241人看过
  • “添附”物权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案情】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问题】1、王某将奇石雕刻后的石雕所有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刘某能否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为什么?【评注】1、本案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合并在一起,对原物已经不能认别,且难以分离从而形成新的财产。
    2022-04-23
    11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担保物权
    相关咨询
    • 如何确定确立担保法担保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13
      多人进行担保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担保责任,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物权如何执行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8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中明确指出:“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 担保人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责任范围
      河南在线咨询 2024-11-09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销担
    • 如何确定标准化债权的有无担保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16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 个人工资担保的保证人债权如何确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5
      对工资债权而言,由于性质特殊,是无法设定担保的。当工资债权与抵押权之间发生竞和时,由于工资是劳动者劳力的对价,是劳动者生活的唯一依赖,如果工资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为了确保工资债权的实现,一般都应承认一定期间内没有获得清偿的工资优先于一切债权受偿,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