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留置权行使是否需要经过法院审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23:11 403 人看过

民事留置权的行使不是单方面的,必须按照合同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法律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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