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制订完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7:02:00 357 人看过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27日披露,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底前将完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发布《关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导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制订完成

马正其在当日于此间举行的中国“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上说,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配套法规规章;继续完善《消法》配套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推出“诉转案”工作指导意见,适时修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他称,国家工商总局将推动和配合地方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马正其表示,2016年中国工商将以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在四方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尤其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商品的质量提升。

二是集中执法力量,以家用电器、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等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为重点,统一组织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集中整治商品质量问题,排查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方面消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是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的发布和利用,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依法及时发布抽检信息,引导科学消费和行业自律。

2015年,中国工商系统共查处消费侵权案件86847件;依托12315平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6亿元人民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成常态工作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今天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表示,金融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特点,是导致银行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和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基于与会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性的世界共识,中国银监会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了这次国际研讨会,世界银行、各国监管部门和跨国银行的专家、官员,发改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部委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稳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银行业消费者教育体系、银行业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和产品审核与信息披露等五个议题展开深入讨论。要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成果,就有必要加快推进监管升级。监管部门要淡出行业管理定位,以风险防控作手段、行业发展为保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内容。郭利根表示。据悉,本次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是银监会9月份发起主办的金融知识进万家银行业
    2023-06-07
    318人看过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_消费维权
    9月27日,山东省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普法办、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在济南联合召开《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鲍志强,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德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军,山东省人大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赵瑞林,山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理,山东省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天仁,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陈公雨,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山东省普法办副主任王本群,山东省消协会长、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蔡福安等领导出席会议。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2023-06-07
    264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修消费者多了哪些权益?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对消费者在网购等新消费方式中的保护,对消协的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的加强,对维权难的解决方案以及加大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力度等,为消费者带来了许多新权益。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修改后的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购维权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说,与20年前相比,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网络销售、购物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针对网上消费的规定成为新消法的亮点。按照新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贾东明表示,这一规定,是通过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尽管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是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淘宝网店香优特产店主
    2023-06-07
    56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欺诈消费者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如何规定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协商不成的请求相关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提起诉讼。二、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倍赔偿的情形有哪(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
    2023-06-07
    426人看过
  • 网络实名制完善了消费者的权益
    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日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网店实名制在争议声中终于与公众见面,并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中外企网2010、06、03)当今社会迅速发展,经济异常活跃。随着互联网的成熟和普及,网络营销渐渐走入人们的眼帘。市场经济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事。打破了以往传统的营销方式。不只局限于逛街消费,到繁荣的街市购买消费等。人们可以足不出户有选择的在网上购买,这种购买方式不限时间,不限地域。只要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空余时间,拥有一台联网电脑即可实现。全天24小时的营业时间,即便是在深夜,也不会影响购物欲望,适用于各种上班族的购物需求。由于网络购物操作即简便又灵便,深受各个年龄段人喜爱。现在,网购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追捧。新潮的营销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
    2023-06-07
    90人看过
  • 简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的体制和格局
    ——兼论消费者协会和人民调解的区别作者:王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宏观体制和格局上看,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是公民的自我保护,包含了民事处分权和民事自卫权。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过程,这部分属于消费者纯粹基于自体和本体权利而自为的维权行为,故行为的概念和性质应当属于侠义的消费者维权范畴,而不属于侠义的消费者保护范畴。那么,相应的广义的消费者保护主要包括了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定消费者组织等公共权力机关)为受动或主动行为主体的工作行为。但是之所以用工作行为来表述,是因为有一个学理和法理上的重大区别甚至认识误区存在。那就是工作行为因法律实施的方式不同而包含了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的区别,同样是国家公共权力主体,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其实施法律的方式和职责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为是被动适用法律的司法和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消费
    2023-06-07
    252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遏制网络“霸王条款”
    相信大家在网购的时候都会遇到卖家在商品页打出“恕不退货”、“只换不退”、“退货运费自付”的“霸王条款”。网购虽然便捷了消费者,但也为难了消费者。什么原因?不就是这些“霸王条款”的存在吗?下单轻松,退货难。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2年我国网购的用户规模超过2.2亿人,数量至今仍呈上升趋势。据《人民日报》报道,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轻松下单、退货却难的遭遇。2013年中国消协发布的《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显示,去年消费者网购投诉主要集中在到货时间、退款、退换货、物流快递等售后环节,这些问题占到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退货难很大程度上源于网络交易中的“霸王条款”,店家们纷纷以此为拒绝退货的“挡箭牌”。今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消协以8所高校学生为调研对象发布了《大学生网购消费调查报告》显示,24.05%的受访者反映网购及其退货中遭遇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比如拒绝退货;只换不退;因商品
    2023-05-01
    251人看过
  •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发布文号: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省人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五)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提
    2023-06-07
    54人看过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年3月15日施行
    据悉,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于明年3月15日施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新《消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关于三包的规定不仅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扩大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因退货、更换、修理的产生的费用应由经营者承担。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首先三包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2023-06-07
    296人看过
  • 《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维护消费权益重在执行
    2009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中新社发石言摄中新网6月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将为系统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开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而该法中假一罚十等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消费者受损可要求假一罚十《食品安全法》亮点之一就是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2023-06-07
    311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还看落实
    8月5日,随着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世,公众终于一睹这一事关亿万公民消费底气的征求意见稿真容。征求意见稿中,缺陷商品的召回能否不再任性,预付卡商家关门跑路如何避免,消费者投诉维权如何不被扯皮,个人信息泄露乱象如何缓解,以及快递、网购维权如何细化等重点内容,受到公众广泛关注。中国早在1994年1月1日起就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历经多次修订。22年后,我们终于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面世。它是工商管理部门对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消保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有关建议的积极落实,让我们看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兑现年底前出台实施条例承诺的希望,进步意义值得点赞。然而,法律的真正意义在于实施。如果条文说得漂亮,却不能成为公众维权的有力武器,那么也不过是一张张美丽的法律墙纸。实际上,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相关报告中所指出的,
    2023-06-07
    138人看过
  • 《消法》修订应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2010年1月20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召开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讨会。1月21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顾问李教授。李教授对《消法》修订、消费维权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倡导的三个为先等问题有精到见解。本刊记者:2009年12月,在纪念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25周年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个为先,即承担共同责任主动为先,解决消费纠纷和解为先,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先。您如何看待这三个为先?李教授:三个为先提得很好很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现在的问题是谁主动,应该以主动方为优先选择。关于共同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主要责任,这个问题还需要解释。一是在承担共同责任问题上,全社会都要优先考虑维护消费者权益,比如
    2023-06-07
    474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怎样投诉
    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受理投诉原则(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六)、坚持舆论监督,
    2023-06-14
    310人看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修订程序历时4年
    20年前,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世事变迁,随着人们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模式逐步发生变化,《消法》中的一些规定也开始慢慢落后于时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因此对于修改《消法》的呼声此起彼伏。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介绍说,在近些年来像手机、网购、商品房、预付款消费等等在老《消法》的解释中都属于生僻词汇。而根据该市12315指挥中心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今,手机、平板电视、预付款消费等领域一直是消费者申诉的热点,因此适时修改完善《消法》,既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有利于工商、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从2009年开始正式启动了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昨天的修正案正式通过,其间历经四年起草、多次修改,其中确实有很多进步和亮点。
    2023-06-07
    198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人员赔偿后,属于生产人员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人员的责任,销售人员有权向生产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索赔。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也可以要求厂家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属于销售方责任,生产方赔偿后,有权
    • 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几倍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2-0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邀请高校专家、媒体记者、消协成员、消费者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通过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牵头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和典型案例,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影响面。
    •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工作与实施强制措施,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8
      该案例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进行举报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