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个别免除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08:52:22 77 人看过

(一)免除要有意思表示

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二)免除意思要向债务人表示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一、连带之债的履行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一)连带之债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各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份额相同;

(二)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就其超额清偿的部分可以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

(三)超额清偿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即原债权人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均得主张,相应地,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亦可以向该超额清偿的债务人主张;

(四)超额清偿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债权人的债权应优先被清偿;

(五)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六)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七)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八)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九)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十)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一)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表现为,各连带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消灭。同样,各债权人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能以债务已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为由拒绝给付,连带债务可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债务人的全部给付而消灭。

(二)连带之债的对内效力:在连带债务,对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依照内部的份额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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