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险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3 17:13:05 156 人看过

普遍适用禁止性规定:

1.严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严禁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财物。

3.严禁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4.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

5.严禁私自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

6.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7.严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8.严禁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9.严禁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严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11.严禁私设“小金库”。

12.严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的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一、烟草专卖执法的六个严禁

1.严禁滥用专卖执法权力,2.严禁滥用许可审批权力,3.严禁充当制假贩私保护伞,4严禁充当违规经营内鬼,5严禁向监管对象吃拿卡要.6.严禁执法不文明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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