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
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客观方面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主体
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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