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安教师醉驾会有什么处罚?
六安教师醉驾的处罚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编教师拥有的编制为事业编,即在编老师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醉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还对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有着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醉驾的处罚是十分严格的,如果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将面临着革职的处罚。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谁写的?
醉酒驾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由代理律师书写,检察官和律师分别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不一样,但他们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即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但他们的职能又是根本对立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强调这种对立性,因为这种对立性恰恰是保证根本任务统一性的关键。
四、醉酒驾驶怎么处罚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
五、醉驾的刑事处罚有什么?
(一)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醉酒驾车的辩护词是由律师书写的,酒驾的处罚标准和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对于酒驾来说,暂扣6个月的驾驶证,罚款2000元;对于醉驾来说,吊销驾驶证,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认定酒驾和醉驾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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