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出卖人少交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受人也才可以拒收货物,少交标的物不影响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时,买受人在收取标的物后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不能拒收货物。
一、无权处分是有效合同吗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外,对普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即便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如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应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试用期
(一)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二)买受人认可是指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届满之前对标的物表示接受并予以购买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做此意思表示可以在试用期间届满之时,也可以在试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旦买受人做出认可的意思表示,并到达出卖人,买卖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应依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于出卖人。(三)买受人拒绝买受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产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支付费用。
三、连续供货合同如何解除
连续供货合同也称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对该合同的解除做出如下规定:
1、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不交付其中的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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