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8:25 140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及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自治区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实行按年度分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计算机机房装修工程;

(二)计算机网络布线工程;

(三)计算机网络构建及安全控制系统工程;

(四)基础软件安装及数据库建立工程;

(五)应用软件系统工程;

(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单个项目的建设期依据“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和投资的可能确定,建设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为财政改革和管理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原则;坚持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建设与应用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财办”)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国家“金财工程”及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要求,提出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

第五条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需求、综合效益分析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

第六条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经自治区“金财工程”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并评审论证后,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财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后,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及通过市场化等办法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自治区金财办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前,自治区金财办首先要制定出较为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拟订目标及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项目,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严格控制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根据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的预算、合同及其进展程度,按照相应的资金来源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指标划转及资金拨付等手续,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供应。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自治区金财办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报送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抄报财政部金财办、自治区信息办。

第十五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有关计算机网络及其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过实际使用和运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财办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2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出台
    背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工作,内蒙古第一部规范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25日由自治区主席签发主席令,将于本月26日在内蒙古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热烈欢迎,这将对内蒙古著作权产业的发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填补内蒙古著作权法空白《办法》是为了规范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其目的更有针对性,其内容更具地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自治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金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内蒙古著作权管理法律制度,填补了内蒙古长期以来没
    2023-06-08
    17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的或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
    2023-06-10
    41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类财政周转金呆帐。第三条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列报财政周转金呆帐。(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未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2.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担保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3.旗县以上(含旗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关闭、撤销、解散的财政周转金借用单位(包括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
    2023-06-08
    12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日期:1994-5-24执行日期:1994-5-24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第二条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第三条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
    2023-06-07
    48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建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嘎日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丰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林,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胜利三路。负责人:张尚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颖,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绪清,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
    2023-06-09
    14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确认;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按照预审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厅预审。二、按照《办法》第十条预审主要内容的要求,申请预审或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除必须提供《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仅提供所在位置的标准分幅图)和旗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制件。(二)拟占集体土地的,
    2023-06-10
    17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宣传和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和企业的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是中方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两个以上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大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
    2023-06-13
    16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扩大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目标实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呈现出良好态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当前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事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二、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从严从快审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把关,凡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基建计划后,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三、未经批
    2023-06-10
    152人看过
  • 内蒙古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中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不予验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档案记录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存档,并将不良行为予以公布。
    2023-04-23
    15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第三章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四章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第四条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第五条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
    2023-04-22
    35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内建人字[2001]100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审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内建人字[2001]100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审计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统一管理,确保建安工程劳保费的顺利收缴、拨付、调配及补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
    2023-06-09
    8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改建或新设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地价评估。第四条改建或新设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其他的应当选择具有A级或B级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前款所称A级和B级土地估价资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可,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持有者订
    2023-06-10
    21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补助、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度:(一)办公楼、办公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附属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看守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代建制项目。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处置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厅批准,不得实行代建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度,是指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
    2023-05-07
    307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