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发生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大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必要性、意义和目的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政府权威,澄清社会上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各种片面或错误认识,将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
(二)土地所有权要确给真正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第一,土地所有权要确给农民集体,而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一是很多农村没有设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即便设立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全权代表农民集体缺乏法律支持。第二,属乡镇集体所有的确给乡镇农民集体,属行政村集体所有的确给行政村农民集体,属村民小组所有的确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三)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遇到的具体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比如,可通过有偿使用或补缴相关费用等办法将超占宅基地登记为合法面积;若宅基地私下买卖与流转行为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单位认可,可将其登记为合法宅基地;无论实测面积是多还是少,新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实测面积登记;对私自强占新开垦的耕地,必须重新发包后方可确权登记颁证。
(四)保障和合理分配工作经费。除坚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总原则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开统一的确权登记颁证经费测算公式,确保工作经费有保证,使县乡政府和干部不再纠结于“先干是否会吃亏”。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特殊性,其经费分配既要保证实地测量经费,也要保证矛盾和纠纷调处经费。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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