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是否可撤销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所以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在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但公益性和公证赠与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吗
没签书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作出赠与的承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的,不管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实际给付的形式,赠与都成立。
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将自身财物(礼物)赠送给子女,子女又已经实际接受财物的,赠与就成立了,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不影响赠与的成立。
但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可以想送就送,想不送就不送的。
即使赠与人已通过口头或书面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只要未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一般都可以随时反悔,不再履行赠与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赈灾募捐、希望工程捐款等,只要赠与人公开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赠与人是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受赠人或受赠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除了公益性和公证赠与外,财产所有权未转移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出现法定情形时,也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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