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待遇申请需要前往社保分中心或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条件包括: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遇享受人需为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持卡人等。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其他材料,如配置辅助器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协保人员、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等。办理程序包括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和《办理情况回执》,收费标准为不收费。
办理机构
1、参保人员应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
2、参保人员可前往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申请材料
1、或复印件;
2、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
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社保办理指南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用工后30日内,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 社会保险缴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指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3. 社会保险申报: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上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
4. 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时,可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5. 社会保险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信息,包括缴费记录、待遇信息等。
6. 社会保险投诉: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以上是社会保险办理的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事项。为了确保社保办理的顺利进行,建议广大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
参保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前往社保分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具体可咨询银行了解。办理期限为30日,不收费。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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