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其特点为: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一并提出。
(三)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四)行政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书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期限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与不赔偿的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方案。方案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三)赔偿处理不成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
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如送达等),还可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四、行政追偿程序
追偿又称为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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