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07:10:25 222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到期会自动延期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延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给补偿吗

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给补偿分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

3、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经济补偿一般指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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