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金融机构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手中的钱越来越多,相互间借贷用于买房、买车、做买卖等情形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社会诚信度的相对下降,以及我国在民间借贷立法上的缺失,该类纠纷呈现出较快的上升趋势,就我院而言,07年我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77件,08年为363件,同比增长31.05%,09年更是高达450件,同比增长了23.97%。同时,该类案件在举证、时效、保全等方面也呈现前所未有的多元化趋势。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拟根据审判经验提醒读者在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借条是主要的证据形式
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在诉讼中,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时应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鉴于目前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将电话录音或短信作为证据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条的作用,如果对方在通话或短信中有现在没钱,以后再还或就是不还等表示,就基本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同理,当对方恶意虚构欠款进行诈骗时,我们也可以用该方法获得证据。
借条的内容要全面。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也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二、审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审查借款的用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无效。再如,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非但该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还有可能被牵连到犯罪当中。
另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有下列情形的应属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融资,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借款的用途,以便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不法活动时,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
恶意借款是很多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恶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长期赖账、借钱不还,他们在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开始躲债,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时对其殴打、辱骂。这类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资信状况差,没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决后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在借款时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尤其是对不熟悉的借款人,应多了解他的品行、还款能力等,切不可听其片面之言而上当受骗。笔者就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董某在认识了从辽宁来莒县打工的徐某,并被徐某的自吹自擂所蒙蔽,后徐某以开包子铺为由向董某借了3万元,并写了借条。到期后董某屡次索要都遭拒绝,还被徐某纠集小混混殴打,打听后才知徐某就是一流氓地痞。在向法院起诉后徐某再无音讯。徐某原住址查不到,在莒县没有财产,也没有亲戚,法院缺席判决之后也难以执行。董某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
为了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很多借款人还会找有一些收入稳定或信誉较好的人作担保。作为担保人,也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否则,在被担保人不能还款时自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信用社借贷纠纷中大量存在,教师林某在去年8月份发现自己的工资突然被冻结,经查询才明白,两年前某朋友在贷款时曾找自己做过担保,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就同意了,现在该朋友生意赔本到外地躲债,自己作为担保人自然成为追偿对象。林某没有想到担保的后果会这么严重,真是叫苦不迭。
四、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
根据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适用20年的最长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期间出借人主张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最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应及时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讲信用、赖账情形的,出借人还应保存催收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提供借款人的详细住址,以便送达传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难以送达传票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在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根据生效判决书对借款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借款人有意转移、变卖财产的,出借人还可以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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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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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和法律风险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5一、关于利息的约定应当看是否超过了借款时的银行利息的四倍而不是看审理时是否超过了银行利息的四倍;计算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二、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看此笔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三、扣款应当给本人留下必须的生活费用。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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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当中的法律注意问题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141、设定抵押权在实践中,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机抵押合同或协议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