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7:00:13 192 人看过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如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的职权具体包括了哪些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三、公司怎样可以自行清算

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要在解散的情形出现时15天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组要履行清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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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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