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华倒下了,倒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战场上。这的确是一场战斗。一方是国家及其司法机关和国企职工对国有资产流失、自己权力和利益的保护和捍卫,另一方面,是贪婪的蛀虫对国有资产的侵吞和变相占有。
在过去的一年中,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部分企业负责人不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深挖国企改制中的蛀虫严肃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国企转制过程中的腐败,成为过去一年检察机关的重任。
在目前国企改革阶段,穷庙穷和尚富方丈的现象比比皆是。全国人大代表樊春霞说,企业改制中的不规范行为,使少数人迅速地暴富起来。有数据分析表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将近一半,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
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严重流失以及引发的权钱交易行为,已成为反腐败领域中一种比较突出的现象。几乎在所有的国企改制腐败案中,都有资方和地方官员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其原因均在于地方官员的权力未能得到规范和制约。而权力资本一旦与货币资本相勾结,就会为反腐败工作增添非常大的难度。李光华伙同其任交通局副局长的姐夫谢建容、个体户蒋大运假公济私,以攻守同盟的串通为精神支柱,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权力资本进入国企改制领域的可怕,以及权力与资本相勾结为反腐败工作带来的沉重压力。
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缩水的方式多种多样,李光华的手段仅仅是其中的一种。
一些地方政府将改制作为终极目标,为改制而改制,甚至置国家文件于不顾暗箱操作。有些地方代价论的流行,使国有企业的改制又面临一场不见硝烟的战争。即为达到改革目标,必须付出代价,牺牲一代人。什么社会利益重新分配、调整的原则应向精英倾斜等等,弄得国有企业好像就是烫手的山芋,非得有人来贱卖、甩卖出去不可。于是,一些对国有企业有觊觎之心的所谓有能耐的有权人,就有了可乘之机。只花很小的代价就能得到一个虽然败落但内质尚可的企业。经过一番运作后,让这个企业再现生机,这样,无论是自己经营或再度出手,都将赚上一笔,个人资产转眼间迅速膨胀。
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广泛涉及到政府官员、国企经营管理人员,他们通过腐败敛财和挥霍,造成国有企业的资产大量流失,形成对企业职工经济利益甚至是超经济利益的剥夺,从而进一步恶化了社会分配不公。他们为了个人家族和小集团的利益,心狠手辣,有的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李光华不过是其中一个小小的缩影。据江苏和浙江两个省级检察院的数据证明,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已发展到相当程度。国有、集体资产改制中的流失现象,已成为江苏省检察机关近年查办职务犯罪案的重点;2005年上半年,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办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78件,其中涉案金额最大、人数最多的,都发生在企业改制期间。从某种意义上说,国企改制已是最后一顿丰盛的、免费的、权力性的腐败晚餐。最快发财方式就是变国为私,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加大了查办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从目前得情况看,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经营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体制不到位,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实行有效监督。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非常容易从事各种腐败活动。通常采用家族式、利益集团等方式,逐步控制企业。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为代理人追求利益的工具,而作为国家的利益或目标以及职工的利益事实上已被放在次要或更次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信息更加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甚至一些有特殊业绩的国有企业代理人还可被选进政府重要的领导岗位。
国有企业一旦被他们控制,他们便会一方面会无约束地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用于有利于自身的项目上,另一方面,不断地利用手中的筹码如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环境,善待企业家等借口来要挟委托人和政府,以得到更多利益或逃避惩处。
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和腐败案的频发,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除了从强化监督能力以及加大腐败的惩处力度、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分配制度诸方面实行治理外,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重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构建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监督领导人行为的机制,给予他们必要的知情和质询权力,这是制约国有企业内部人腐败行为的重要制度选择。李光华腐败案的被揭露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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