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
一、申请劳动仲裁要准备哪些证据
劳动者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3、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如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证据)举证。
4、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负伤的事实、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5、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6、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厂牌、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单(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
7、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8、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9、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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