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下达批准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及拆迁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六)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区国土、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综合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委托合同;拆迁人自订立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二)房管、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分割、转赠、出租、产权转移、抵押、户籍转入和分户、调配等手续,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三)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建设和土地手续,并通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工程的一切建设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后,先予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损坏古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砍伐和迁移古树。在历史文化街区或文物古迹集中地段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前将拆迁方案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在其他区域或地段的拆迁中,如遇文物古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活动,制定科学的保护方案,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审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拆迁。
第十九条因拆迁造成界外房屋、道路及其他设施损坏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按规定赔偿(不含主结构依托拆迁房屋的构筑物)。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承担;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对拆迁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材料的管理。拆迁实施过程中,拆迁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拆迁完毕后,拆迁人应将档案资料移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北京)
问:为什么要对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答:我市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6月,国务院对原《条例》作了重大调整。我市原《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北京)
问:《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北京)
问:为什么要实施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承租人安置的原则?
答:实行对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可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体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理顺了被拆除住房的财产关系,保护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只是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在未得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行使处分、收益权。二是适应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几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住房实物分配体制逐步向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过渡,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
实行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兼顾承租人安置的原则,就是适应了以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的实际,同时又兼顾了承租人的利益。
(北京)
问:新《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方法与原《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原《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新《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所有权人的原房屋进行交换,所有权人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原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按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北京)
问:实行货币补偿,以什么标准确定补偿金额?
答:《办法》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
拆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补偿,所以补偿标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既体现了公正、公平、透明,也便于被拆迁人理解,有利于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
(北京)
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为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持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同时,《办法》还规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收回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对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公平,防止个别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私舞弊行为有了很大的制约作用。
(北京)
问:实施《办法》后,对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怎样保护?
答:《办法》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总之,只有所有权人完成了这些义务,才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办法》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北京)
问:《办法》对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安置如何规定?
答:《办法》充分考虑了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权益,就妥善安置承租人规定了多种方式。主要是:一是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按房改政策将房屋出售给承租人,售房不受成套住房限制,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等都可以出售。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二是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协议收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关系。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所有权人也可以异地安置承租人。异地安置房应当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
天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9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29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规定
24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规定
347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全文)
261人看过
-
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372人看过
房屋拆迁规定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 违章建筑的法定拆除程序是查明事实阶段、处理和处罚阶段、补办手续阶段、签定安置补偿协... 更多>
-
天津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9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 (一)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住房的情况; (三)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匡算; (四)安置标准和去向;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
天津市承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5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3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6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具体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拆迁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
-
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9上海市拆迁补偿安置人口参考标准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