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相关知识
宪法层面上关于征收和征用公民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法律运作上,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目前国有土地征收方面法律上的保障相对完备,集体土地征收上的法律问题还处于利益博弈的阶段,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央是否愿意让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国家层面上不同意让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是导致征迁矛盾最根本的原因。
征迁问题异常复杂,千头万绪,本文仅从法律层面上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征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作一探讨。
某公司从办厂到现在近二十个年头,企业目前处在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必然会从整体层面上对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然后企业面临搬迁问题,在搬迁补偿谈判中经常需要面临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用地是通过租赁的方式从农民手里拿过来的,这种通过租赁方式拿来的土地是否应予补偿?
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不予补偿,理由是:用地不合法,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和取得权属凭证。但是这样一种理由政府部门答复起来也不是那么有底气,原因在于:
1、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是一种财产权利,那么它必然体现一定的财产价值,征收征用也就必须对此种价值进行补偿。
2、关于企业用地和政府对土地进行管理上存在很多需要从历史遗留方面进行看待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企业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企业除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往往默许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取土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单纯以法律规定上的思维一律拒绝企业的补偿要求明显不具有公允性。
3、企业是否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和取得权属证书也不是绝对性和唯一性的评判依据。是否取得批准手续其实是一个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没有相关手续并不能必然推出用地违法的结论,尤其是在政府默许的情况下。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理由,笔者还是认为地方政府在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补偿问题上本着实事求是和历史眼光来解决相关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补偿给用地单位,才是合法和公允的解决办法。
使用权的定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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