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解散的基本理论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04:50:18 273 人看过

司法强制解散的基本理论

(一)从公司解散到司法强制解散

公司解散(dissoltion),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发生,致使公司人格发生消灭的原因性行为和程序。首先,公司解散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或者消灭。其次,公司解散必须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学理上通常将公司的解散事由归纳为二种情形:一是自愿解散事由;二是强制解散事由。最后,公司解散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程序。

法院裁判解散(jdicialdissoltion)是强制解散情形之一,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申请或者职权作出裁决而解散公司的情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第(一)、(二)项属于自愿解散,第(三)项属法定解散,第(四)项属行政解散,第(五)项即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裁决而解散公司的情形。司法强制解散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谁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二是在什么情况下申请解散公司。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公司僵局无论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对公司本身和社会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首先,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财产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商誉下降,客户流失,甚至最终破产。其次,控制股东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公司存在本身就是对股东权益的持续冻结和变相剥夺。最终,还会损害债权人甚至社会的利益。

公司僵局一旦形成,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的对抗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普通救济难以奏效,公司不能正常解散。此时,受制于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的局限性,就必须以国家以社会的名义进行整体的调节。如果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就阻断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确立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使当事人的纠纷能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不至于将矛盾推向社会,引发社会问题;也可防止公司资源的消极损耗;还可使股东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有利于建立更为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意义。

从外国公司法的实践来看,股东可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早有先例。英美法系在判断公司僵局已经形成的基础上都予以一定程度的司法介入。在19世纪中叶以前,英国《公司法》依据合同的属性对受害股东赋予了向法庭申请“公正合理清盘令”的保护手段。后来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不公平妨碍诉讼体制以弥补该救济手段的缺陷。美国法中打破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手段有许多,司法解散制度是其最终救济措施。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日本公司法》(2005年6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第八百二十四条都作了相应规定。

(三)指导思想

司法强制解散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成本过高,浪费资源;二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救济措施,它的过分采取不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适用应格外慎重,从相关规范设置的条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14章第30节(2)、《日本公司法》第八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此结论。在相关判例中也证实了法官的谨慎立场。

运用司法强制解散制度要在法律的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之间作出选择与平衡。公司法的主导价值目标是效率,而判决公司解散,意味着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比维系一个公司存续更重要,即公平优先于效率。故在设计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程序规定时,既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又要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既要保护大股东的权益,又不能忽视小股东的权益;既要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权利被滥用;既要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贯彻辨论原则),又要注重发挥法院的职权作用(适当主动干预)。

(四)适用原则

在设计适用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程序规定时,应把握如下原则:

1、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原则:在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处理等手段已无法解决僵局情况下,司法介入才是必要的、适时的。

2、商事主体维持原则: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以《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为前提,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原告的股份,达不成协议时才可裁决公司解散。

3、利益平衡原则:既要保障股东正常行使诉权,又要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为防止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要求解散公司,或是通过解散公司以达到其他目的(如以此作为退出公司前讨价还价的手段),应该严格规定股东提出解散之诉的事由。

4、兼容性原则4:解散公司的裁决应同时对公司解散后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决定。如同判决离婚需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强制公司解散应一并裁决公司进入清算程序。5反诉的一并受理,不必对反诉条件审查过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8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解散相关文章
  • 公司强制解散相关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体规定,有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运营、终止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人解散程序。2、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大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是法定解散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由时,也需要解散。当发生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
    2023-06-01
    148人看过
  • 试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构建
    公司解散(dissoltionofacorporation),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其经营能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解散方式,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并没有建立内资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absddroit)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deadlock)时其他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在外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与运作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成为股东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检讨和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之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诉讼程序和清算程序两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之具体设想。一、引言公司解散(dissoltionofacorporation),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其经营能力。1公司解散根据解散事由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自愿解散是基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而发生的解散。根
    2023-06-09
    400人看过
  • 公司被法院强制解散员工有解散吗
    会解散,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破产债权,也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一、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1、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股权的股东,如其所持表决权比例符合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即便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也不影响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2、公司股东长期对立冲突,大股东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正常召集董事会,导致
    2023-02-07
    416人看过
  •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什么情形
    一、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什么情形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
    2023-06-12
    52人看过
  • 【企业解散清算】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解散”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分散集合的人群、取消团体或集会。公司解散,亦含有分散因组建公司而聚集到一起的股东、并取消公司法人团体的意思。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与一般人理解的解散并不完全相同。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行将进行清算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只维持(也只能维持)较短时间,当依法组建的清算机构成立后,已解散的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公司法人格丧失。显然,公司解散比一般文学意义上的解散要复杂一些。按法理,“公司解散”的应有含义是:(1)解散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的,从未合法成立过的公司不存在解散的问题;如,一个从未正式合法登记过的所谓“公司”,一经发现,是要被政府有关部门加以取缔而不是“解散它”的。(2)公司解散发生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否则,公司一般不会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而是将长久、持续地经营下
    2023-06-12
    399人看过
  •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司法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不需要股东大会再作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但公司非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股东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股东会不能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此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23-05-07
    330人看过
  • 公司注销中强制解散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注销中强制解散是什么意思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二、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1、破产。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
    2023-06-16
    210人看过
  •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规定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在英美法上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由于这一制度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推出了这一制度,德国称之为直接请求权责任,日本称之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学术界被普遍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有学者提出“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我们知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承认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司和股东具有独立人格,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可以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该制度的原则是否定公司人格,使股东对公司
    2023-05-02
    397人看过
  •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
    2023-06-12
    428人看过
  • 人民法院对公司的强制解散有什么意思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的类型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1、行政强制解散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2、司法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
    2023-07-31
    366人看过
  • 股份制公司解散的法律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股份制公司解散的法律处理方式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情形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解散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二
    2023-08-29
    416人看过
  • 公司强制解散后,股东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公司强制解散股东不赔偿。《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是清算公司的财产,不是清算股东的赔偿责任。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范文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解散公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合并、分立,或因其他原因),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2、公司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组成,其中由担
    2023-07-06
    393人看过
  • 论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注重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组织机构的作用,忽略法院在公司组织机构不能发挥作用时的补救作用,这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股东利益,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市场交易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拟就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中的司法解散、清算问题作简单的探讨,希望能够对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及未来的司法解释有所裨益。一、公司僵局及其救济实践中,公司常常会陷入不生不死的停滞状态,既无法依公司或出资者的意愿解散,又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我们称之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通常表现有三种情形:其一,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虽然二者均属于资合公司,但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和共同的发展目标而投资于共同的事业,一旦失去了信任的基础,或股东间、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导致公司运行受阻,严重的甚至会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
    2023-06-09
    171人看过
  • 公司强制解散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可以强制解散的条件主要包括:1、存在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情形;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申请解散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强制解散的的流程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行为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散的程序有: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023-08-16
    6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清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 更多>

    #强制解散
    相关咨询
    • 强制解散公司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强制解散的原因和破产清算怎么处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5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 原因: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3、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 解散规定什么是强制解散?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2
      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根据国家行政部门的决定或者法院的判决而发生的解散。这种解散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外在意思的结果。
    • 上市公司强制解散是否是依法解散的条件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08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强制解散: 1、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2、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 什么叫强制解散?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6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
    • 有什么法律规定公司要强制解散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10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