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其辉等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2:31 178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其辉,绰号老四,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2008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玲、颜邦靖,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智杰,又名李波,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2008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海青,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东杰,绰号卫东、东少,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金龙,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曾因犯窝藏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贾学伟,绰号大伟,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1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1月22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其辉、李智杰、吴海青、王东杰、陈金龙、贾学伟犯故意伤害罪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其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智杰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海青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王东杰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陈金龙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贾学伟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其辉、李智杰、吴海青、王东杰、陈金龙、贾学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各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其辉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其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其辉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其辉撤回上诉。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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