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债权的法律效力。
一、买卖没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有什么风险
1、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2、即使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很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很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风险。
3、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内部起诉到法院解决,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无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二、没有签订日期的合同是否生效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日期,如合同订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等等。那么这个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生效日期是否是同一天:
1、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
2、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合同签订日期就是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是双方规定的一个具体时间,或者什么条件完成的情况下生效。
合同生效时间一般有以下三种: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那么合同何时成立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达成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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