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履行先后顺序时请求同时履行的抗辩;有先后顺序且自己是后履行一方的可以请求对方先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时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能履行时可以中止履行;主张自己已经履行完毕的抗辩,这种情况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诉讼时效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四)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五)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债的转让时抗辩权如何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三、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如何举证
(一)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债务人认为系赌债,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用于赌博还故意借钱给债务人,则债务人应当就其主张的赌债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且借贷金额合理的案件中,债务人认为借条系收胁迫后所写,其应当就受胁迫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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