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予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9 16:54:28 342 人看过

一、什么情况下不予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办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上级批准,然后安排工作交接;

3.涉及保险的,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人力资源部安排工资结算;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具证明,至此,离职手续宣告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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