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53:29 138 人看过

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司法监督程序可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上诉。双方的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再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处理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认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成员处理;如果最高法院发现错误,有权提起审判或命令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再审。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的形式可以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判监督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法定机关提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也被称为重审程序。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监督权引起的再审程序,以及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申请再审引起的再审。前两种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后一种程序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广义而言,前两种和后一种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我们可以依法纠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治犯罪,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审判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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