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9:33:49 389 人看过

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

1.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一、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什么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

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

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

①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

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二、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人相关文章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是谁
    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是谁1、.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工地工伤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这是说在工厂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没签订劳动合同,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比如,工资条或卡、工作证、工作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
    2023-06-12
    260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吗
    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是案由,先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只能起诉解决。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一、如何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出于责任者本人,即责任者就是行为人,如甲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甲既是责任者,又是行为人,这种侵权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另一种侵权行为不
    2023-03-01
    82人看过
  • 地质勘查施工合同纠纷损害责任是什么?
    地面施工致害的,属于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样应负有较重的预防危害发生的义务。非在上述场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仓库内施工,造成
    2023-04-19
    90人看过
  • 地铁施工损害房屋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地铁施工损害房屋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是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实际从事地下挖掘活动的实际施工方,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其就涉案施工行为及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受有共同利益,应将涉案施工行为存在的风险及造成的损害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须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即可。当然,这里的推定过错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只能以其设置了明显标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作为
    2023-04-13
    483人看过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如何认定施工人的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这样认定施工人的责任: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施工人有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一、建设工程勘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有哪两种建设工程勘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有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高空坠物 该怎么赔偿高空坠物属于一般民事侵权,应当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若正在施工的
    2023-03-24
    436人看过
  • 地面施工责任纠纷上诉状如何书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诉讼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员工的劳动保险费。上诉人同时认为,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且劳动保险依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是被上诉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上诉人的义务,上述两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
    2023-04-19
    472人看过
  • 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纠纷立案后多久开庭
    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纠纷立案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会在开庭前3天通知开庭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一、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纠纷的立案条件有哪些?(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纠纷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三、地面施工致害侵权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
    2023-02-26
    103人看过
  •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确定施工人的过错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不存在过错,方免予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存在过错。在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中适用过错推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定方法,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达到这种要求,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应当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设置明显的标志是对他人发出警示,提醒他人注意并防范潜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为了使他人可能的涉险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大大降低甚至避免。施工人只有尽到了这两方面的义务,才可以被认为没有过错。不仅如此,施工人对其设置的明显标记和保障安全的防范设施应当达到措施有力,确保安全的程度;同时,对这些设施负有维护义务
    2023-06-05
    88人看过
  •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一、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二、什么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
    2023-06-15
    94人看过
  • 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要点提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人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存在欠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施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案情】?原告:马*杰,东营市河口区人。原告:霍*兰,河南省扶通县人。原告:马*磊,胜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学学生。原告:宗敬,东营市河口区人。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被告:**中创公司。被告:**铁通公司。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需要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
    2023-04-28
    292人看过
  • 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一、施工造成遇害怎么赔偿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属于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如果属于人身伤害,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023-04-18
    226人看过
  •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认定
    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06-13
    242人看过
  • 地面施工与致害责任构成的关系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施工人的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前者是指施工人明知其地面施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后果,而不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后者是
    2023-07-02
    405人看过
  • 村邻间排水设施损害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生,男,生于195*年。委托代理人冯某美,男,生于195*年。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照,男,生于193*年。委托代理人赵某堂,男,生于194*年。上诉人刘某生与上诉人李某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生于2008年4月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照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3800元并赔礼道歉,诉讼中李某照提起反诉要求刘某生赔偿因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4900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邓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刘某生、李某照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美、上诉人李某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刘某生与被告李某照同属十林镇十西村村民,双方住房相隔一条道路,原告刘某生属该村第十村民小组,被告李某照属第五村民小组。原告刘
    2023-06-08
    184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人
    词条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债务人
    相关咨询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问题答辩状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15
      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
    • 地面下工地下设施损坏造成人伤责任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07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
    • 2022年民法典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1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是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7
      地面施工的损害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地面施工者若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其未按照规定摆放标志牌,未按照规定设置隔离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