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提单的法律性质。证明海运提单是所有权凭证。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了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了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其救济方式应选择追究侵权的连带责任。最后,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评估其得失。关键词:提单、无提单交付、所有权证书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中常用的一种贸易单证和运输单证。它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海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三类:无提单交付、反签、预提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后两者是提单记录引起的具体的技术性纠纷,容易形成一致的理解。对于无提单交付而言,由于涉及到提单本身的形而上学思维,因此它更为深刻和复杂。理论上,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提单进行了研究,在提单的性质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在有关国际和国内立法方面,《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是针锋相对的。作为两者和解的产物,中国的海商法有着明确的旗帜,并留下了辩论的空间。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使得诉讼各方努力工作,其中许多是合理的。虽然中国九大海事法院、省级高等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提单交付的性质认识不尽相同,但它们在每一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都明确了法律原则,并在审判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法律的本质在于统一。只有统一起来,法律才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才能实现指导、评价和预测的功能,体现法律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和正义有不同的看法,但对类似的事情区别对待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只有消除争端,采取统一行动,才能使各方知道应该避免什么,实现公平正义。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统一对无提单交付问题的认识,探索一条既能在理论上证明其正当性,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的途径。今天,我要提出一些经验,教给方家一家人。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收据和所有权凭证的凭证。在最初的英国和美国法律中,它被表述为合同证据、货物收据、所有权凭证。中国的海商法也持有这种观点,但其措辞略有不同。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载,并且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术语“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非常模糊,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些混乱。法院一般认为,它是“所有权文件”或“所有权文件”的同义词,并据此判决案件。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不满,提交人对此表示反对。一些学者使用“标题”一词来证明英语中有许多歧义,“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澄清这一问题对于确定无提单货物交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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