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医疗补助费主张的条件
1、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
(1)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3)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
上述规定是特指医疗期满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并不适用该给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2、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1)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但是医疗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
位理应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2)但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
付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
二、医疗期内合同到期怎么办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怎么处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的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均是规定了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对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被依法顺延至医疗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实际上,对此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如果遇到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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