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21:35:42 111 人看过

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来说,几乎每天都会接触到工程合同。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者,也无可避免的主要熟知各种类型的法规,必须由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准确的抓住机遇。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是这些法规中的一类,故而除工程师外,领导层面的管理者也是需要了解这些法规的。

甘肃省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内容和程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时,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㈤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表列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

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退回。如不能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对提交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监督机构对经过资料核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中签署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监督的意见,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监督机构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2名以上监督员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督组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证?。

第八条监督机构组成工程质量监督组后,应当针对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监督内容和配合检查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时由监督组送达工程有关各方。监督组根据监督检查中的需要,可以对监督工作方案进

行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建设

工程开工时,监督机构应在施工现场召集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㈠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

㈡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

㈢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

㈣核查施工许可证;

㈤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核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相关任命文件;

㈥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资料员、取(送)样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见证人员上岗证以及各类人员到位情况;

㈦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㈧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监督机构采取随机巡查和抽查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主要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以及有关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结论的认定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质量行为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㈠抽查有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关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㈡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㈢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

㈣抽查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钢结构构件、其他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资料、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执行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㈤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监督监理单位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记录?。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对以下工程资料抽查、核查:

㈠抽查以下主要施工资料,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

、核查地下室防水、地面防水、屋面防水、建筑物垂直度、沉降观测、幕墙及外墙

三项性能检验、节能保温测试、水、电、暖、通、智能等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2、抽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陷蔽工程验收等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

3、抽查地基处理资料,基础、主体结构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钢结构、防水工程质量抽样检测资料;

4、抽查专业建设工程中重点部位的检验(检测)资料;

5、核查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资料。

㈡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监督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单位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单位对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情况的检查记录;

5、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㈢核查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监督机构每次检查后均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㈠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的对工程主要受力构件不少于同批构件总数5%数量的检测工作。

㈡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测工作。

㈢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抽测,监测情况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测记录表?。

经监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实体受力构件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并向监督机构报送检测结论,监督机构应对专项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当地基基础分部(子分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生产能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以及单位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应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程序,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㈠核查建设单

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验收方案;

㈡现场核实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㈢听取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总体情况;

㈣查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㈤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㈥核查整改问题处理情况;

㈦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核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验收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条件具备时,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计划阶段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㈠建设单位填报的?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阶段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㈡施工单位出具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阶段验收报告?、阶段验收分部工程?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报告?、?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报告?、?钢结构焊缝擦伤检测报告?、?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㈢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质量阶段验收评估报告?、进场材料抽样检验统计报告。

㈣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阶段验收质量检查报告?。

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在阶段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阶段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条件后,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阶段验收进行监督。

在阶段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填写?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表?。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㈠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

㈡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报告?、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㈢监理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㈣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工程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

㈤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检测报告。

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条件检查记录?,符合条件后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填写下列记录:

㈠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各项资料进行核查,填写?竣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督抽查记录?;

㈡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组人员到位情况、验收组织及验收方案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处理等情况,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环保、消防、规划等专项验收尚未进行,拟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过,监督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实施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办理质量监督已经开工建设的工程,在补办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补充申报监督。监督机构应按委托执法权限或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有关标准后,方可补办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取得?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后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提交暂缓开工的书面报告,并在正式开工时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否则?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自动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办。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及时记录监督情况,并要求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予以签认,发现发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时,应按下列程序予以处罚:

㈠发现一般性问题,未影响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向责任单位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查通知书?,监督整改;

㈡发现较严重质量问题,有可能对结构安全、耐久性、环境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㈢发现危及结构安全和环境质量的重大质量问题,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㈣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监督机构应要求责任方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局部停工工程不需上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

㈤监督机构收

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应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㈥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甘建工[2003]380号文)规定的程序,记录不良行

为现象,填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监督登记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记录表(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发现报送的验收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要求建设单位补报,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应责令整改;对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场发出?建设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

㈠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

㈡监督机构收到?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后应当及时签发?建设工程质量局部停工通知书?,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㈢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其他在关事项的监督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基本概况发生变化时,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办理有关监督变更申报手续;其中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还应在新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并将检测鉴定报告报监督机构备案。

二、在建设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中止施工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筹,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后,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对于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已建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㈠工程基本情况;

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程序情况;

㈢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㈣工程重要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情况;

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核查情况;

㈥工程质量监督

检测情况;

㈦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㈧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和重要件记述。

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照审核批准程序进行签认,加盖公章后签发。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式六份,报备案机关一份、监督机构留有二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送建设单位三份。

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在签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之日起,按单位工程开始建立监督档案,并在提交监督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4位数为工程所在市(州)、县(区)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数字为当年年份的后2位数,第7、8、9数字为本地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的自然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按有关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

第三十四条工程名称栏按设计图纸标注的工程全称填写,单位名称栏按公章全称填写,签字栏必须为本人亲笔签署,凡书写内容应字迹清晰,复印件应先行复印再行个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质量监督组负责收集整理,包括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

第三十六年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志性工程、特殊工程永久保存,大、中型工程长期保存,一般工程短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即发之日起执行。

虽然篇幅较短,但所包含的内容很广,这也是由于工程的项目具有多样性所决定的。可以说这个细则是其他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在遵守这些细则的前提下,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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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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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细化“双保工程”行动方案
    近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印发《甘肃省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方案》,提出鲜明主题,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制定了五项保障措施。根据《方案》,甘肃省“双保工程”分为专项行动和基础支撑工作。其中专项行动包括土地调控保障、安居用地保障、节地示范、耕地建设性保护、监测预警和问责。基础支撑工作安排三项任务:调整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构建“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服务保障。《方案》要求,针对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侵占基本农田、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组织好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完成“未报即用“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和整改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在城镇化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核查检查,严肃查处规划修编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用地监管,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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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缴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第三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一类行业对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业按照三类行业对待。第四条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市州社会保险经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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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出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5月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药监机构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市场开办方、展销会举办方、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查询和参与监督。《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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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公司开展河西750工程质量自查工作
    2月23日,河西750千伏输变电工程质量“回头看”复查和达标投产自查会议在甘肃酒泉召开,这标志着河西750工程达标投产自查工作正式开始。此次自查由甘肃省公司基建部组织,分变电站实体检查组、线路实体检查组、变电站工程资料检查组、线路工程资料检查组四个专业组,计划检查时间共7天。为了配合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甘肃酒泉超高压公司在节前就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分工,并要求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回头看”复查和达标投产自查工作,加强领导,全面梳理工程档案资料,认真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早解决,保证质量“回头看”复查和达标投产自查工作顺利完成。据悉,该公司基建部全体员工加班加点,根据分工将河西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分类整理,日前,所有自查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到位。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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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1-29
      随着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大家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及居住环境,越来越比较看重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是物业所在的地级房产要全部的建立区域档案,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筹资专项维修资金,提升物业服务,制定管理规约。我们一起具体看下详细内容。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5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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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工程质量的实施细则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7
      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甘肃省拆迁补偿和奖励细则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4
      1、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2、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3、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