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1:51:42 433 人看过

公证员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附: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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