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确立和落实公民的社会救助权,社会救助权的体系构建因此成为社会救助立法的先决性问题。就社会救助权的体系结构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救助权的关系主体、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以及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原则。
一、社会救助权的关系主体
社会救助权存在于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之中。公民个人是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救助给付的权益。政府与国家是社会救助权的义务主体,负有对贫困者予以救济和援助的责任,包括负有制定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筹集社会救助经费以及负担社会救助事务的日常管理等职责。应当明确的是,从规范意义上看,社会救助权是普惠式权利,所有人平等享有;但从社会救助权的具体实践上看,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处于贫困状态。遭受生存威胁的公民个人。此外,根据社会救助的一般经验,除公民个人外,社会组织、企事业团体等不能作为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
在实践中,社会互助、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慈善救助也属于社会救助的范围,但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社会救助不同于基于道义的慈善救助,前者是政府与国家的法定职责,后者只是非政府组织及公民个人的道德义务,不承担救助给付的法定义务。
三、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权旨在帮助贫困者走出贫困,摆脱生存威胁。故凡有可能导致个人、家庭或群体陷入贫困的事项或事件,都应当被涵盖至社会救助之列。一般而言,社会救助权包括生活救助。急难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触及贫困者生活的各个领域。
生活救助立足于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当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生活救助的具体展开。生活救助的对象一般呈现出较长时期的贫困状态,而且短期没有摆脱贫困的机会,经过家计调查进行资格确认后,就可以享有相应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除了在满足贫困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外,也有必要根据贫困者的实际需要,适当提供住房、教育、医疗等其他特殊项目的专项救助服务。
急难救助所针对的是突发情势中的临时性贫困者,例如流浪乞讨人员、患有重病而无力医治者以及临时性失业者等等。请求急难救助者的贫困状态相对较容易判别,其贫困状态通常是由突发的意外事件而引发,经过临时救助就可以使他们摆脱贫困或危难境地。
灾害救助所针对的是群体性临时贫困者,主要是由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陷于贫困的人群。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可抗性,灾害的发生不仅会导致临时性贫困,而且有可能转化为长期贫困,对受灾人群的因此具有公共应急救助的意义。
此外,社会救助权容量大,涵盖面广,在救助方式上应当具有多样化的网络结构,包括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和周期性救助;普通救助、类别救助和专项救助;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等等。
三、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原则
权利实现有赖于制度保障。社会救助权的制度保障有赖于平等救助、有效救助、多元救助等基本原则的推行。
平等救助是实现社会救助权的根本出发点。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平等保障。因此,面对城乡二元分割、贫富两极分化愈演愈烈的现状,社会救助应以消除差异、弥合裂痕为己任,而不是强化歧视、扩大分裂。应当指出的是,平等救助并非数值上的绝对均等,相反,救助标准的绝对一致只会导致更大的不平等。基于不同地方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消费水平、财政支出能力等方面的参次不齐,平等救助是指在合理考虑地区差异的前提下,对同一地区的所有贫困人员采取基本一致的救助手段,在救助效果上尽可能做到无遗漏、无排斥、无歧视。换言之,平等救助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形式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救助对象、救助手段等方面的一致性,其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强调救助效果上的相似性。
有效救助是落实社会救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方向。社会救助行动有其特殊危急性:其对象是陷于危难中的最弱势的社会边缘群体,其目标是尽快帮助他们摆脱生存危机,走出孤苦无助的贫困状态。社会救助因此又被形象地喻为雪中送炭式的救火行动。基于救助行动的危急性,社会救助必须坚决杜绝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必须扎扎实实起到解救危难、拯救生存的功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贯彻有效救助:
其一,救助标准的合理化。救助标准是贫困者摆脱困境。维持生存的底线,合理的救助标准因此成为实现有效救助的关键。救助标准之确定必须做到适时、适地、适人,必须有助于贫困者摆脱贫困,而且,结合经济与消费增长的不可逆性,救助标准应当具有能上不能下的刚性。
其二,救助途径的制度化。由于在救助关系中双方地位、势力的实际不平等,在救与不救、如何救助等问题上,不能取决于救助者的主观任意,而必须将其明确化、制度化,尽可能做到权责分明、应救尽救。
其三,救助领域的多样化。不同的贫困者致贫的原因各有不同,在救助实践中,必须综合考虑现实情况,以最适当的方式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予以救助,才能够最有效地帮助贫困者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具体而言,以货币、实物等为手段的救助方式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但不一定是最有效的,它能解除一时的温饱之苦,满足一时的生存之需,但其功效也仅止于此。有必要将社会救助扩展到生存之外的更为广泛的领域,比如生产、保健、教育等领域,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根除贫困。
多元救助是落实社会救助权的现实途径。作为国家与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是责无旁贷的第一主体,在社会救助方面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绩效不良的现状,也考虑到我国目前贫困人口基数庞大,仅靠国家财政不足以对所有贫困者实施有效救助,因此,除了政府救助之外,有必要将慈善机构、扶贫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团体以及民间捐赠等救助形式等纳入现行的社会救助网络,从而实现救助主体以及救助途径的多元化,实现救助网络在覆盖面上的立体交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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