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2。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附属于土地的财产的权属、类型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他们有权申请听证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要把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2。依法批准征地后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书面公布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向乡政府公告。
3。被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民、农业人员安置方式。(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编制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类型和数量,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3)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安置的具体方式。(6)其他与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7。被征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8。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告的,被征地人有权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三是严格执行征地公告中的补偿标准。尚未按照规定公布新实施标准的地区,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新实施标准,已公布实施标准的地区必须尽快提高标准。
2。对新建项目,要严格用地预审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按公布的统一年度征地产值和该地区综合地价计算,并全部纳入预算。建设用地位于当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一致,使征地补偿与土地价格一致。补偿标准和人均收入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超过规定期限的赔偿标准应当及时修订。市、县政府根据前三年农产品种类、质量、等级、投入、价格、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和价格,制定统一的征地区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人均耕地数量以土地区位、供需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水平等因素为主,由省政府公布。起草、修改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时,要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争议解决:
1。公告中涉及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征地被认为违法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对公告本身有异议,认为土地类型、人均耕地面积、年产值、补偿标准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请求主管机关裁决。对裁定不服的,可以重新考虑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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