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为辅的多层次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极不一致,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范围狭窄、侵权方式原则过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确、侵权行为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在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成为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将占据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一开始,经营者就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己的商业秘密上,很少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商业秘密。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和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商业秘密在商业过程中的泄露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经常被无故泄露或盗用,给经营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而且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都在呼吁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现行的规定比较零散,制度性不强,保障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已提上议事日程。第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虽然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内,未能揭示商业秘密的本质含义和构成要件,但它表明了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方向,并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积极的反响
1992年中美签署《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后,为了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承诺,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首先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几种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成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我国先后在1994年的《劳动法》、1997年的《刑法》、1999年的《合同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补充规定或特别规定。对于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或解释。相关立法和解释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方法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实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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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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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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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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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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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直接的规定该法除了第10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外,还有其它条款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方式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有关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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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依据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29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劳动者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可以协商约定。劳动者违约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者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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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如何订立保密合同?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哪些属于需要保守的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