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函[2011]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外商投资性公司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三)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
(四)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办理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提交的文件;
(五)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上述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出具核准件后,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相应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所投资企业,或先划转至外商投资性公司再转汇至所投资企业。
所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凭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上述境内投资核准件复印件等材料,为所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的验资询证登记手续,并应在核准件原件上标注已验资的金额和日期。
各级商务、外汇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商务部
外汇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我国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的审批和监管
204人看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
408人看过
-
投资境外的审批及管理
487人看过
-
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
355人看过
-
设立外商投资仓储公司及分公司审批
364人看过
-
我国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245人看过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
怎么加强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审批审批管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
上市公司高管对外投资是否需要批露?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9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公告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1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
什么是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17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1对予以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