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患者的医疗行为知情权。
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二)侵犯患者的医疗费用知情权。
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三)侵犯患者的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四)侵犯患者的医疗争议知情权。
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
二、侵犯患者知情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损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主要法律责任,又可分为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又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中又包括仅要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要求精神、物质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
(一)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是,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二)针对侵权责任来说,提起侵权之诉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侵权责任中,如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一般侵权责任中有种特例是侵犯患者知情权后仅赔偿精神损失的一种情况。
因此,尽管有时医师违反告知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有形可见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患者可以举证证明或依推论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且与医师的不告知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的精神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
(一)针对合同违约责任来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医疗服务的合同义务,患者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值得强调的是,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可以以侵犯知情权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二)针对侵权责任来的规定,对承担民事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者,可要求其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
患者知情权被剥夺的原因包括很多方面:患者一般由于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不平等地位。对于需要进行什么检查以及用药、治疗方式,都由医生自我作出单方面决定,患者只有盲目配合或执行,理解不理解,懂不懂都配合医方的治疗。现在人们的心态,只要出现毛病无论大小都喜欢去大医院就医,造成大医院医疗资源相对短缺,小医院门可罗雀。大医院的医生分身无术,超负荷运转,没有闲暇时间向患者解释病情情况、预后、转归、治疗方式、自己注意的事项等问题,导致很多患者对于自己就医治疗的全过程没有足够的了解,病因、病理、治疗方式根本都不了解。
患者的知情权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根据我国卫生医疗法律法规,患者是有权了解自己的具体病情、诊断的名称,依据、治疗情况及经过;有权了解医生准备实施的手术方式、风险、适应症、进行什么样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有什么禁忌症、疗效的评估、治疗的风险、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并发症发生几率、治疗方式的选择、优劣性的对比;患者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医生准备所做的检查、治疗方案等等,有权知道保守、手术治疗对比,有权选择治疗方式、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方式进行了解;可以了解自己应当签字的法律后果;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具体项目、项目、必要性。
患者对个体的病况和医治方法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就有对患者详尽告知的责任。即医师有经过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有关检查、治疗的责任;并且有回答患者对医治有关疑问的责任;有告知后防止患者发生心理隐患影响的责任。
医师在对患者实行告知的时候,也要注意适度,以防止对患者的疾病医治和恢复减少不良影响为宜。医师可以向患者近亲属或其他联系人介绍病况,这视为对患者知情权维护的延伸。
要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除了靠医疗职业加强自律外,更需要制度的保证。立法部分应赶快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方面也要完善监管办法,加大法律力度。经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充足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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