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的几个法律问题:
1.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2.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和丧失。
一、父母健在放弃继承权是否要父母到场?
1、父母健在,不存在放弃继承权的问题。
2、继承权的放弃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
(2)原则上由继承人本人放弃;
(3)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
(4)不得部分放弃;
(5)放弃继承是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权利书怎么填
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三、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内容有哪些
接受和放弃继承权的内容如下:
1、接受继承权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
2、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罚;
4、放弃继承权,必须明确规定;
5、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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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遗嘱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4遗嘱人自书遗嘱后,要在遗嘱文书上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与地点,还要亲笔签名,也可加盖印章。法律也允许自书遗嘱人为证实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而请无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见证人,但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上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见证日期。如果被继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记或给亲友的信中表示有关处分自己财产的设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遗嘱文书,则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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