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3:46 282 人看过

一、具体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二)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四)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二)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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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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