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受伤用人单位赔偿10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16:01 305 人看过

天健网消息(记者王煜)“当时是实习单位一正式员工在车间工作时,引燃了沾有汽油的棉纱,怕烧毁价值上百万元的机床,将着火的棉纱一脚踢到了我身上。”时隔一年了,小田回忆起同事这一行为,心有余悸。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起重机厂赔偿大学生田某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各种损失10万元,同时驳回了小田对母校大连某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

回想火球扑身心有余悸

“想起一个火球扑过来的场景,我就害怕。”回忆起一年前的场景,小田仍然记忆犹新。2008年3月12日,某起重机厂与大连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安排包括小田在内的56名同学到某起重机厂实习,2008年3月20日,某起重机厂跟小田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习协议书》,安排小田到其下属企业工作,并约定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2008年5月19日,小田在实习中被烧伤。事情发生后,某起重机厂立即把小田送到大化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

用人单位欲撇清责任

记者了解到,小田受伤后,某起重机厂继续为他支付生活费,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至于赔偿,某起重机厂认为,应该是学校和工厂之间的事,毕竟双方只有《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实习中发生事故,小田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某起重机厂还认为,“单位员工怕火烧毁机床,将火踢到大学生小田身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法律规定,实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起重机厂的负责人想逃避责任。

学校表示无责任

小田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养出院后,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腿被烧伤,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伤势已定,可小田的赔偿问题还没有解决。小田的学校领导表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虽然是工伤,由于大学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无法办理工伤认定,学校也没有专门经费解决,还是要由实习单位承担为好。

用人单位不服再次上诉

2010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起重机厂一次性赔偿小田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某起重机厂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小田是快毕业的大学生,是到该厂实习的,故不属于雇佣关系,应当依照在校学生受到他人人身伤害来处理,实习单位只有在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大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田在实习期间接受某起重机厂的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同时,如果某起重机厂在小田实习期间经考查认为小田适合在其单位工作,就接受其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学校仅对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介绍、推荐等,对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伤事件不承担过错责任。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起重机厂的起诉,维持甘井子法院的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建立大学生实习保险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大学生和实习单位埋下隐患。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受到伤害究竟由校方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认为,小田受伤是某起重机厂员工在工作中因点火而引起,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更大的损失才导致其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甘井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大学生以实习身份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可以认定实习单位跟小田形成事实上的雇用关系,小田在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雇用活动,单位其他雇员因工作原因导致大学生受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某职业技术学院仅仅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小田受伤地点在车间,且受到该单位的员工引燃的棉纱导致受伤,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有许多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同一些企业签订《就业实习协议》,他们到企业实习期间,因不属于劳动者,企业就无法为他们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件,只能由实习单位买单,这无形中加大了实习单位的责任,对企业接受大学生实习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如何保障问题,企业安排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问题都是我们要面对的问题。王金海律师说,为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一种大学生实习保险,以解决目前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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