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7:30:08 280 人看过

二者的联系受违约金的性质影响。具体来说,对于补偿性违约金来说,因为这种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赔偿实际的损失,因而可以替代损失赔偿。一般来说,如果获得这种补偿性的违约金,不得另行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违约金的事先预定性,当事人很难完全正确地对实际损失予以估计,所以,当事人过高过低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减少或者增加。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由于这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以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即非违约方在获得这种违约金的同时,可另行要求赔偿损失。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所谓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二者的区别如下:

1、成立要件不同。违约金责任以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根据,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该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违约金。而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而且还须有另外一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2、责任数额的确定不同。违约金责任数额的确定具有某种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议定,其数额多少并不以实际损失为限。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赔偿性违约金,且约定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而赔偿责任的数额,通常是以损失大小为根据的,并且只能在违约以后确定,其数额多少必须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3、存在范围不同。只有法律规定了强制性违约金责任或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违约金责任才能得到适用;否则,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而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可见,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范围,比损害赔偿责任狭窄得多。

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由以上可以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关于此款所述之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推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一般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就要求合同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不当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就会要求行为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是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是不能与赔偿金同时适用的,所以只能主张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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