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十大禁止包括: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等。
劳动合同的十大禁止:
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同时,还要与劳动者一起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十、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十 大 禁 止 是 什 么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劳动合同的十大禁止包括: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有关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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