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为目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03:51 495 人看过

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为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理方式。目前,我国主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但应折抵刑期的并不多,主要有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隔离三种。

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的人,人身自由实际已被限制。如果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刑事处罚,应折抵刑期。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

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其执行在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进行,行政拘留完全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也作出过批复: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

强制隔离。强制隔离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切断传播途径,对于受到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的强制隔离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拒绝隔离可能涉嫌引起传染病传播方面的刑事犯罪,这种隔离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对被行政强制隔离的人,如隔离的原因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其被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涉嫌犯罪而被强制隔离期间应折抵刑期。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什么是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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