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2-12生效日期:2001-02-12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劳动卫生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和落实责任制,认真研究和依法解决本地职业劳动卫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为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200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与省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单位联合组成了省职业危害检查组,分赴佛山、深圳、江门和惠州等市对部分企业作职业危害重点检查。各市亦按《通知》精神作了周密部署,成立了职业危害检查组,制订了适合当地情况的检查方案,对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到去年底为止,各市均已完成检查工作,并上报检查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资料统计,这次共检查企业8468家,其中国有企业1177家,三资企业2940家,乡镇企业2074家,私营企业2277家,检测有毒有害作业点59278个,体查有害作业人员共471982人,检出可疑职业病患者743人,确诊职业病患者374人(详见附件)。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领导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个别基层政府领导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存在误区,对其危害严重性认识不足,个别市取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使职工健康得不到应有保障,卫生部门也无法掌握职业危害情况。一些企业领导和经营者只从短期利益出发,不顾职工身体健康,工作严重超时,为降低成本减少防尘防毒投入。也有一些经营者为获取更大利润,把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从管理规范的地方转移到管理不够规范的城镇;有些企业为避免问题的暴露而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惠州市惠东地区有近500家鞋厂,不少是家庭作坊式,职业危害问题很多,但长期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省1988年颁布了《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随后又颁布了《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这次检查中,有96.4%的企业没有依法执行“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与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制度,普遍存在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有毒”与“无毒”作业混杂、作业场所通风不良、生产场所粉尘和各种毒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问题。有部分企业几年来从未按照职业性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性体检。有些企业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断轮换外地民工,辞退患病的工人,把职业危害负担推给社会。
三、化学品使用与管理存在问题。这次检查发现,企业使用的有机溶剂普遍没有明确标明溶剂的化学成分、毒性、防护和应急措施等事项,甚至没有标明商品名称,只标以代号,使用人员不清楚其化学成份,难于了解其毒性。以致本来就缺乏个人防护意识的使用和管理者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发生中毒也不知道,同时也给职业病的诊治带来困难。近年来,化学品中毒已成为我省职业危害较为突出的问题。
四、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偏少,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设备装备落后,这种情况在全省带有普遍性。导致各项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难以真正落实,造成相当多的乡镇企业和区街企业成为监督管理的空白点。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多数三资企业和乡镇、私营企业没有开展女工“四期”卫生保健,超时劳动情况在这些企业也非常普遍,甚至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
为加强我省职业劳动卫生工作,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守法经营的意识,落实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以上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依法治理职业危害。职业危害预防和治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纳入依法行政的议事日程,正确处理好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要依法对企业加强管理,对一些技术落后、耗能高、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企业,应予以彻底整顿,拒不整顿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鼓励乡镇、私营企业主发挥资金优势联营创办符合劳动卫生条件的企业。
二、加强企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从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上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检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从源头上有效控制劳动卫生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加快职业卫生法制建设。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改变,建议根据我省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法制建设。尤其要加快制定工业化学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确卫生、经贸等部门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销售、使用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做好化学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四、执行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保障职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加快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各级社保部门应主动督促企业参保,并做好稽查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管好、用好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作为劳动保护与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工作的经费,做好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对一些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按规定筹组工会,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各项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正常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和劳动保障执法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六、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职业危害防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企业自身的管理外,还需要社会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单位参与预防职业危害公益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工作,定期举办各类咨询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工人自我防护意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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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业卫生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30用人单位在日常的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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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卫生有什么新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30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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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意见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12016年9月19日,最高检反贪总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和邮政部门要以预防职务犯罪、传播廉政理念为出发点,以创新“预防+邮路”建设为基础,积极扶持发展预防职务犯罪志愿服务组织,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