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人:**租赁发展有限公司(KOREADEVELOPMENTLEASINGCO.LTD)。利害关系人:广东省湛江渔业协会。申请人所属的韩国籍“春木一号”轮(M/VNO.1CHUNGMU),于1995年3月4日装载3865.508K/L液体化学品苯乙烯单体从韩国DEASAN港开出,3月9日5时5分抵达中国湛江港第2号引水锚地,抛锚等候引水员上船引航进港。当时湛江港海面东北风3-4级,大雾,能见度约1海里,轻浪,退潮,流向东南,流速约2节。6时20分,该轮船长与引水员在VHF通话后,在没有引水员引航的情况下自航进港,航速7节,拟抵湛江港第16号灯浮再上引水员进靠二区码头卸货。7时,该轮左正横第13号灯浮转向323°,雷达发现船艏偏右1海里处有“昌通一号”轮(M/VCHONSTONENO.1)驶来,遂停船。“春木一号”轮船长随即发觉两船距离逼近,碰撞在即,即令右舵10°、右满舵、车进一避让,紧接着车进三,欲冲过“昌通一号”轮船艏,未果。7时零8分,“春木一号”轮左舷第二货舱与“昌通一号”轮正艏呈60°角碰撞,导致第二货舱水下舷板破裂,约209.108吨苯乙烯液体泄漏入海。碰撞概位:湛江港第14号灯浮附近(20°05′12″N,110°27′10″E)。申请人已另案对“昌通一号”轮提起碰撞赔偿诉讼。“春木一号”轮船长82.15米,型宽14.00米,型深6.50米,主机马力2330HP,航行速度12海里/小时,满载吃水5.72米,空载吃水1.895米,总吨位1589吨,净吨位975吨,载重吨3335.57吨。该轮于1994年1月29日建造下水,是一艘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较齐全的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船。但该轮未配备包括中国沿海港口并湛江港在内的任何文字版本的国际各港口的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进出港指南、进出港管理规则等必备航海资料;船上所有海图自该轮建造下水营运以来都未曾作过改正;船长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大副未经雷达观测与模拟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副未经自动雷达标绘仪和无线电话通讯专业训练并持相应证书;二管轮持证1500KW以下,与该轮的主机功率不相适应。苯乙烯单体被《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附则二附录一和附录二列为B类有毒液体物质。碰撞造成有毒物质泄漏后,经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南海区监测站、广东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和湛江渔业环境监测站联合调查,查明:湛江港较大范围内的水环境及大气环境已明显受到“春木一号”轮泄漏苯乙烯的污染,污染海域范围达160平方公里。湛江港的海水养殖业、滩涂护养增殖遭受明显的损害。其中,海水养殖受害面积达3050.7亩,滩涂护养增殖受害面积达38.48平方公里,两项直接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725.07万元,用于养殖场的清污费人民币58.554万元;港内渔业捕捞生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4.996万元、游泳类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9万元、渔业资源的间接损失人民币1415.08万元。1996年7月19日,广东省湛江渔业协会受遭受本次污染损害的渔业、养殖业、旅游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海域毒品污染损失人民币3437.626万元(另案审理)。申请人向该协会提供了125万美元的担保。1996年8月13日,**租赁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请求准予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春木一号”轮因碰撞造成所载有毒物质污染海域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348863特别提款权(折518759.30美元)。审查与裁定广州海事法院收案后,于1997年4月22日、4月26日在《南方日报》、《中国日报》和《湛江日报》上发出公告:凡与“春木一号”轮污染损害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该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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