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因提交哪些资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10:21 430 人看过

一、地役权登记因提交哪些资料

(一)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XX市房屋地役权合同(可查询地役权合同范本);

(四)房屋权属证书;

(五)其它证明材料;

(六)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八)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三)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四)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五)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七)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八)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的效力。

(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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