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公证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证事务,是指公证、证明事务。第三条本法所称公证人,是指法院公证人和人民公证人(以下简称法院公证人和人民公证人)。
除本细则和本法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民事公证员,本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候补公证员,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经甄选只办理证件证明事务的人员,因地理环境或特殊需要,经法院许可(以下简称获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可以兼营律师业务。第四条本法第五条所称公证文书为: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证书及其附件为第一部分。
两个证书。第五条本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外语(以下简称外语)水平分为英语一级和英语二级;除英语外的其他外语(以下简称其他外语)不予评分。
精通英语一级或其他外语的人可以制作公证文书、附译文、公证文书附外文、证明外文及其译文。
精通第二级英语的人只能准备婚姻公证书、婚姻公证书的翻译件、公证书所附必要的英文单词、经认证的英文文件及其英文翻译件。
第5-1条除英语外,没有或者只有少数精通外语的公证人的,外国文书的译文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证明:
1。请求人出具的保证译文正确的中文原件或中文译本及书面形式,应当提交公证员认证;公证费按照经认证的一般私人文书计算,保证译文正确。第二次交付应由熟悉外语的注册公证员根据注册外语文件的翻译进行处理。公证员对文书或者译文的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到场说明并书面记录;必要的时候,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到场签署宣誓书,并依法处以虚假宣誓罪同一法律第149条。申请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当拒绝认证。
第一款所称其他语种,司法院可以根据公证员对其他语种的了解程度、公证员人数、公证案件数量、人民请求认证的方便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公证人可以持下列文件之一申请英语一级或其他外语水平的认可:联合体语言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语言中心)出具的全国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在二级以上的证明中高级水平,英语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由二审法院指定的其他语言培训或评估机构、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校(以下简称语言测试机构)颁发的与前款分数、学分相当的证书。
3。通过法院或民事公证员考试,英语成绩在70分以上的证明。(4)通过法院公证员考试并英语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的证书。前项第二项证书由外语测试机构出具者,应经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外交部授权之机构认证。第七条公证员申请英语二级水平鉴定,可以持下列证件之一申请:语言中心出具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50分以上的证明、国家英语水平等级考试的等额成绩和学分证明或者语言等级证书检测机构。(2)通过法院或私人公证人考试,英语成绩在50分以上的证明。调任法院公证员考试合格,英语成绩在50分以上的证明。
4。申请前五年内连续担任证人或者法院公证员一年以上的服务证明。前条第一项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在本法实施前三年,他担任法院公证员六个多月。在本法实施后的期间内,视为熟悉英语二级验证,不予核发验证证书。公证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罗马奴隶制共和国,就有一种奴隶被奴隶主授权处理主人的法律文件,叫做“诺达里”“Nordari”是“writer”的意思。罗马共和国末期,在罗马法形式主义和罗马程序主义的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从事起草文件法律行为的人来为他们服务。就这样,罗马出现了一个专门从事代理职业的“达拜伦”。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起草各种法律文件,而且签字为证。他们具有法律知识,接受国家规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公元4世纪,宗教公证在罗马帝国广受欢迎。教皇、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自己的秘书。他们的活动逐渐从教会组织延伸到民间世俗人的法律关系,与代理人展开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和王子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受到限制并最终被剥夺,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公证处。公证处已成为国家机关,公证员取代了代理人,公证员的活动得到了立法的确认。19世纪初,法国首次颁布了公证法。此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逐步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是私人。他们设立了自己的公证处,在法院的监督下办理公证。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员的地区,司法人员或者其他地方官员可以办理公证,作为私人公证的补充。
20世纪,各种公证组织应运而生。法国、德国和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机构的特点是将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分开。前者是法院的权力,后者是公证处的权力。法国公证员是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国家官员。公证员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在法国,任何由公证人参与的文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基于公证文件的金钱请求可以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执行。
1933年法西斯党执政前,公证与法院紧密结合。诉讼事件和非诉讼事件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公证员和监督公证员的法官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有时也可以担任律师。公证员隶属于司法机关,没有正式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活动受当地法院院长的监督。
行业现状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行业业务拓展、创新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公证总量在我国公证业务规模尚小,不到总量的1%,但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总体发展潜力较大。报告指出,作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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