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天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每日征收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的滞报金。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通过邮政方式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
需注意,这里指的是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
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具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进口货物申报流程是什么
进口货物在海关进行报关的流程有:换取进口提货单;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向海关提出进口申报后;缴纳税费后即可以报关查验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三、报关单证种类有哪些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还有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进出口状态分:
2.按表现形式分:
(1)纸质报关单;
(2)电子数据报关单。
3.按使用性质分:
(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按用途分:
(1)报关单录入凭单;
(2)预录入报关单;
(3)电子数据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出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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