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劳动监察立案,需要多少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20:41:28 163 人看过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无数额要求。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只要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劳动监察遵循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察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八条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

(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并负责全省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

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所属用人单位和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照与中方合资、合作企业的隶属关系分级进行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九)收取抵押金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采取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监察和劳动执法年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据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流动就业人员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个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当按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费数额的50%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按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或者用人单位秘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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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0
      1、如果有欠条,那么可以直接按借贷纠纷法院起诉;2、如果没有欠条,那么按劳动纠纷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或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没有欠条直接法院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
    • 请律师需要多少费用立案要多少材料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5
      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三、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可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四、
    • 需要用到劳动监察回执,劳动监察送达回执是怎么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送达回证》说明r一、劳动监察送达回执文书依据r《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r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是供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 荣昌劳动监察诉讼费用多少钱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03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抚养孩子立案需要多少费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9-05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