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几个月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要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需要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民事诉讼撤诉后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般不受理。但也有例外,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宣布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允许的裁定。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诉讼后,除证据不足外,应当告知同一事实。
上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所以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受理,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是因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处分权。
在行政诉讼中。
1、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
2、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付案件受理费,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未经批准申请的,自动撤诉。原告在撤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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